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划入地下水超采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下水保护和治理方案,明确目标、措施和责任,合理调整用水结构,削减地下水开采量,涵养恢复地下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