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调查评价成果、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按照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 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包含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目标、红线控制指标、地下水利用总体布局和调配方案,地下水保护、涵养和超采区治理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