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

编制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公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