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编制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公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