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未经管理局批准,缓冲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砍伐林木;(二)挖沙、取土、放牧、烧荒;(三)采挖苗木和药材。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