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垦湿地;(二)捕猎野生动物;(三)建设生产设施;(四)引进外来物种;(五)其他损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