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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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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已修改

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方可进入,并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方法进行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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