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垦湿地;(二)捕猎野生动物;(三)砍伐林木、采挖苗木和药材;(四)从事渔业捕捞;(五)建设生产设施;(六)挖沙、取土、放牧、烧荒;(七)其他损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