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同级财政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