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全州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全州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