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应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财务账等相关情况,不得拒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委托合同对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