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或者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