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