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和任用女干部,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妇女领导干部应当占一定比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