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