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采取措施推行和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并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的,由上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按照《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