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或者女职工协商,强迫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