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发女职工的工资和恢复其工作,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 元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