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和在与妇女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由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属于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