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学生、提高对女性学生录取标准或者限制女性学生录取比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学校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