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使其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女性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其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