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身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婚姻家庭权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