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未与工会或者女职工协商,不得延长女职工工作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