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和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并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企业应当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