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任何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损害妇女的合法利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