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改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女职工,损害女职工的利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