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四条有效各类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学生、提高对女性学生的录取标准或者限制女性学生录取的比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