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实施生理、心理教育,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应当在学生中加强男女平等教育,禁止歧视女学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