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