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