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州市县花卉产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