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花卉产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保护花卉品种权及其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职责的;(二)非法干预花卉生产经营活动自主权的;(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