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花卉产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花卉品种权及其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职责的;

(二)非法干预花卉生产经营活动自主权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