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除主要林木的商品花卉种子外,从事花卉种子生产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生产地点;(三)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仓储设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花卉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管理规定和行业标准。花卉种子质量的检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