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新品种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需要使用花卉新品种的,应当经花卉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授权或者许可,并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获得授权或者许可使用花卉新品种时,不得侵犯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的合法权益。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在提供花卉新品种时,不得损害花卉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