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新品种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培育花卉新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向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品种权,也可以依照《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花卉新品种注册登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