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引导与扶持第十九条有效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花卉生产者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在花卉种植用地内可以兴建花卉温室、大棚及其配套附属设施,但不得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花卉种植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花卉种植用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