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引导与扶持第十八条有效省、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农业产业化资金、科技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等,对花卉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在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生产、运输、销售等方面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