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进口用于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子由省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及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和免税审批手续。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花卉产品,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