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引导与扶持第十六条有效省、有关州市县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花卉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花卉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花卉生产;引导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按照花卉生产标准规范化生产,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