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引导与扶持第十五条有效省、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花卉主产区、花卉产业园区建设,引导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进入花卉主产区、花卉产业园区聚集发展;加强花卉生产设施、物流体系和交易、信息平台建设,改善花卉运输、交易条件;加强花卉文化建设,提高花卉产业的附加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