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科研与开发第十二条有效省、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扶持花卉产业的基础性研究和花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花卉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花卉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产业综合实力,支持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培育创新型花卉企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