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经省、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花卉产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