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科研与开发第十三条有效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花卉种质资源库,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花卉种质资源目录,做好花卉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登记、保存和推荐使用工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科研机构、企业建立花卉种质资源库。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花卉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组织评选、推荐优异花卉品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