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有关州市县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花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