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其他区域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