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在市政设施上的检查井、沟井盖等各类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