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信息化条例/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信息系统的安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