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信息系统的运营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

建设信息安全系统,应当使用依法认定的信息安全专用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