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信息化条例/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信息系统的运营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建设信息安全系统,应当使用依法认定的信息安全专用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