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促进系统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