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第十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开发信息资源,建立相应信息资源数据库。重大基础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资源共享、协同服务的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