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工程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从事信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信息工程相关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