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信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信息工程相关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